■刘彦民 刘超豪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对法治专章论述,专门部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坚定的信念决心。法治中国的政治方向是法治中国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基本国情的特色政治安排,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法治中国的制度优势和前进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应牢牢坚守的首要政治方向。为明确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认识上,一是必须排除“党大还是法大”的干扰,二是要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是“政治陷阱”,原因在于其把宪法法律所应具有的至上权威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企图否定二者的一致性。在我国,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只是要求党要与时俱进地实现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转换,而这种转换,实践上已成为我们党自觉的坚定不移的行为。党带头尊崇宪法法律,不仅不会弱化党的领导,而且只会在改善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更好地增强党的权威,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拒斥党的领导,理论和实践上,二者应该可以并行不悖。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目前,已出台实施一系列相关规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的是法律与政治,具体说是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与民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人民主体是法治民主化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是人民民主、人民主权的国家。那种认为法治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人民群众是法治的对象,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与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是不言而喻的。
法治以人民主体为原则,其理由还在于“一切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的基本法治原理,将良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符合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中国的建设,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治实践的推进是一个极其艰难曲折的历程。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可能就在于,法治理论研究上出现了两种偏差,一种是用所谓法治的普遍性否定法治的特殊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视西方部分国家的法治为圭臬模板,不顾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基本国情的差异。另一种偏差是用法治的特殊性否定法治的普遍性。持这种观点的人,思想观念僵化保守,一叶障目、不见森林,无视人类社会所取得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主张关起门来搞法治。这两种理论认识上的偏差都会对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带来危害,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和纠正。
法治中国的政治方向的三个方面虽各有侧重,但从本质上看,三者绝不是孤立割裂的,而是一个融会贯通的有机整体,相互支撑、相得益彰,协同确保法治中国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人民警察训练基地;本文系2023年度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3JSG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