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18日
第03版:

托起群众的幸福

闻道

你是否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因没有交物业服务费,自己家被物业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呢?或者不让乘坐电梯、用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自己或者车辆出入呢?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以上述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并规定,如有违反,将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了《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条例》包括总则、物业服务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7条。《条例》的施行必将有力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相关权威人士的介绍,我们不仅能细察《条例》的法规法条,更能体会到《条例》的立法精神。针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实际,《条例》正确区分立法问题、执法问题、普法问题,区分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与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科学把握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边界,处理好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留给我市的立法空间范围内,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地方物业管理立法的最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通过法治方式规范物业管理,对于提升群众幸福感有着重要意义。办公楼、住宅小区不仅仅是人们工作居住的地方,更是城市治理的“神经末梢”。《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责任清单制度,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产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也将进一步丰富基层治理的内涵,让大家来管好大家的事,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助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长期以来,业主和物业管理方矛盾大、争议多,而这争议的双方中,又以业主一方为弱势。《条例》不仅规定了物业服务内容,行为准则,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方式等信息,还对一些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加以禁止。除禁止以不当方式催交物业费之外,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物业服务事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以指定装修人和限定装修材料等方式变相约束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和权属,不得将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的唯一方式,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撤出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等十二项行为。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解决矛盾、调处纠纷,法治是把“金钥匙”。物业管理,一边连着群众的“小日子”,一边牵起社会治理的“大格局”。《条例》为物业管理定好规矩,无疑将会更好地托起群众稳稳的幸福。

2024-02-18 闻道 1 1 济宁日报 content_161750.html 1 托起群众的幸福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