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讯(记者 杜文闻)4月1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走在前 开新局”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7场)——民政专场,介绍2024年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提标有关情况。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把财力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不断完善保基本、兜底线的社会救助制度,逐年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稳步提升救助保障水平,切实兜牢了基本民生底线。
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实现再提升。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特困标准较上年提高7.5%,农村低保标准、特困标准较上年提高9.5%,孤困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较上年提高7.5%。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9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45元提高到816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2元提高到12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69元提高到1061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702元、351元、211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10元提高到2483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87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到1479元。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4元提高到149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