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6日
第01版:

持续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和城市道路命名

本报济宁讯(记者 胡碧源)5月14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济宁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第6场),解读《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并回答记者提问。

《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围绕地名类别、管理原则、命名更名程序、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明确管理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都纳入管理范围,《办法》明确了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在内的八类地名;明确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等;明确命名更名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备案、公告等;明确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强调了标准地名的信息化;明确了地名标志的属性、主要内容、制作标准、设置时限等;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研究和传承等;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沿用国家《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济宁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分别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道路命名要求、道路专名与通名命名规则、道路命名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参照山东省《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导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地面高架路的命名、更名,适用该导则。在符合地名命名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强化了济宁市都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市辖区、市管功能区的城市道路命名的统筹,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道路命名程序,强化了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间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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