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
第01版: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利益

本报济宁讯(记者 胡碧源)5月15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济宁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第7场),解读《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相关人员管理的通知》,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4年3月29日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相关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人员范围、工作职责、资格申请和确认程序、考核指标、考核管理及监督管理部分。在原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基础上,将定点医药机构的护士、药师、医疗技师,定点长护机构的健康照护员,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中药师纳入医保监督管理范围,实现医保基金使用人员监管“全覆盖”。

定点医药机构需承担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数据更新维护、强化医保政策教育培训、加强人员管理和自查自纠等主体职责;医保支付人员需承担遵循诊疗规范、遵守收费规定、优先选用医保目录和集采药品、加强医保政策学习等自我管理职责。自愿为参保群众提供医保服务的相关人员只需经过资格审查、维护代码、登记备案、签订协议等环节,即可获得医保支付资格。实行12分考核管理制度,每位医保支付资格人员每个自然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医保部门将根据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值。根据扣分情况分别设置约谈、中止服务、解除服务等违法违规违约处罚措施。被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医保支付资格人员,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等进行处理并书面告知,畅通异议申诉渠道,积极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对本机构相关人员处理结果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并客观、公正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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