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加强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执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作业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三、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
各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充抵防暑降温费。
四、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济宁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