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6日
第04版:

我市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任城区某餐饮娱乐酒吧销售侵犯“马爹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任城区某餐饮娱乐酒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酒吧内销售标注有“马爹利”的洋酒。经查,酒吧内销售的“马爹利”洋酒均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洋酒销售为规避日间常规监管,将夜间酒吧作为主要销售渠道,其行为具有显著的隐蔽性与针对性。在光线昏暗的消费环境及高频次套餐消费模式下,普通消费者通常难以辨识真伪。该案对同类侵权行为产生了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兖州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兖州区某设计工作室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5年4月8日,兖州区某设计工作室举报,称兖州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牌”轻钢龙骨系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设计工作室现场检查,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涉案产品为侵权商品。举报人既是受害方也是侵权方,随即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其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在采购时并不知晓该产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724元的行政处罚,对该设计工作室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一案双处,投诉举报人既是受害方同时亦为侵权方,对于投诉举报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对善意经营者的保护及严格把握法律豁免要件的要求。而被举报方作为侵权商品的提供方,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且无法免除责任,故被依法处罚。本案鲜明地展示了商标法旨在打击侵权源头,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精神。

案例三:济宁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摘要】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济宁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游泳馆内悬挂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等相关侵权标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即便无违法所得仍需担责,厘清 “无经营额≠无责任”的执法标准,结合当事人配合情节从轻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对健身等市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督促树立知识产权合规意识。

2026-05-06 1 1 济宁日报 content_223977.html 1 我市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