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03日
第04版:

5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上路有新规!

上路不戴安全头盔、驾车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或将受处罚

■本报记者 梁琨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9日,我市召开《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参加新闻发布会,他们将形成执法合力,全过程多阶段共同治理电动自行车,守护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秩序。

据介绍,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累计登记挂牌337万余辆,成为群众出行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据统计,2021年全市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22.4万余起,全市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占全部事故39.8%;2022年截至目前,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17.5万余起。此外,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既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已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要及时到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驾驶人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执法‘严’度与管理‘温’度有机结合,在广泛宣传劝导的基础上,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驾乘人员以劝导、警示和教育为主,对于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蛮横无理、拒不配合民警检查的违法驾乘人员,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市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驶时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未按照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如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拼装的,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情形的电动自行车。另外,有市民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也不允许上路。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违规上楼在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充电而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市消防部门表示,他们将借力《办法》实施,加大执法力度,继续联合公安、住建等部门,对市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隐患联合执法,对占堵消防通道的车辆“贴罚单”,严肃追究物业公司、消防设施维保机构责任。

为保障《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将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质量帮扶等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加大3C认证活动监管力度,加强对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查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认证机构切实履行发证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确保形成监管合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秩序。

2022-05-03 上路不戴安全头盔、驾车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或将受处罚 1 1 济宁日报 content_99046.html 1 5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上路有新规!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