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5月7日讯(记者 王粲)记者从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
据介绍,这些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最低缴费年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新生儿参保等方面的政策。
新政策强化了用人单位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单位在职职工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在职职工恢复医保待遇。调整了最低缴费年限。省文件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文件下发前退休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实际缴费10年的政策;文件下发后至2025年底前退休并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可在新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满10年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2026年1月起将执行省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设置了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按照文件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9至12月份,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济宁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值得一提的是,首次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待遇等待期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参保不受户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