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2日
第02版:

让美丽乡村成为乡愁的寄托

■满涛

日前,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于 5月1日正式施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明确了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攻方向,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描绘了清晰的“路线图”。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加快推进,我市村容村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的生动图景。但是也应看到,对标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总体水平还不高,与群众期盼还有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施行,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了新的遵循和抓手。

《条例》的施行,也进一步表明:乡村振兴,决不仅指经济意义上的振兴,还对文化、生态等有着明确的要求。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农民群众的深切期盼,是农村发展的宝贵财富,是乡情乡愁的重要寄托,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农村具备基本的现代生活条件,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正是基本条件之一。

《条例》虽好,关键在落实。我们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将农村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纳入民生工程,从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结合经济水平和群众需要,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明确农村环境整治提升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提高群众的主动参与性意识;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整治提升投入力度。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让乡村成为充满魅力和希望的一方热土,不仅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我们只有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强化各项举措,稳步有序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才能让农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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