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人们就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关注林木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形成了植树造林的优良传统。
早在先秦时期,官府就配备了最高级别的山林管理人员,称为“山虞”。《周礼·地官司徒》中对此职位有明确的描述:“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山虞的职责是制定保护国家山林的法律法规,对林木种植、砍伐等行使决策权。此外设“林衡”一职,“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林衡受山虞的辖制,负责巡视和守护山林,执行相关禁令。
我国历朝历代都出台过法律法规,加强对林木资源的保护。
据《逸周书·大聚解》记载:“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禹时期,实行春季“山禁”,确保林木自然生长期不受侵扰。唐代法典《唐律疏议》明确规定,毁林伐木是犯罪行为。到了宋朝,相关法律更为严苛,条文更加详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直接给出了具体的量刑标准。
天然林木资源毕竟有限,要实现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推行人工种植。为此,历代朝廷通过立法强制民众植树造林。
西周时规定,生前不种树的人,死后不得用棺木安葬。《续资治通鉴长篇》记载,为强制北部边境地区民众植树,宋神宗诏令:“入户地者,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为立劝课之法。”
朝廷还通过激励政策引导民众植树造林。《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成书于宋太祖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其中有这样的条文:“凡垦荒植桑枣者,不缴田租。”旨在通过减免田租激发民众的种树热情。
商品经济的繁荣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发展,民众们意识到种植经济林木是可以致富的,一些有地、有资金的人,纷纷自主投资林木种植。《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当时,经济林木的种植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拥有“千树枣”“千树栗”者,其富裕程度可比肩王侯。
古时,非经济林木的大规模种植,基本上是由朝廷主导的,最初主要用于军事防御。
《周礼》记载:“凡国都之境有沟树之固,郊也如之。”周朝在国都及边境,大规模种植军事防护林。秦朝将军蒙恬为了抵御匈奴,创造性提出构建“以河为境,累石为城,树榆为塞”的军事防御体系。当朝在黄河一带构筑城堡,外围种上榆树,以树林来限制敌军的机动性。
北宋定都开封,地势平坦,无险可守,朝廷在北疆一带大力营造军事防护林。据宋代朝野杂记《挥麈后录》记载:“于瓦桥一带南北分界之所专植榆柳,中通一径,仅能容一骑。”瓦桥一带地势平坦,契丹铁骑轻易就能突袭至边境。大规模植树造林,可有效阻滞契丹骑兵的行军速度,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
古时有官道,道旁每隔一里处筑有一个土台,作为道路的里程标记,相当于现在的里程碑。土台受雨水冲刷,容易损坏,需要大量劳役不定期维护。据《资治通鉴》记载,西魏废帝二年,韦孝宽任雍州刺史,他命人在土台处种植槐树,以取代土台。用树来标记道路里程,既免去了修复之苦,减轻了民众负担,又为行人提供了歇荫之所,可谓一举两得。朝廷对此大加赞赏,下令各地推行。
在民间,民众植树用以标记墓地。据东汉仲长统的《昌言》记载:“古之葬者,松、柏、梧桐以识坟。”
大多林木具有很强的观赏性,古人以植树美化人居环境。
《群芳谱》中有记载:“梧桐,皮青如翠,叶缺如花,妍雅华净,赏心悦目,人家斋阁多种之。”古人深谙园林之道,讲究树木搭配。“前栽碧桐,后栽翠竹。”梧桐与竹子搭配种植,相映成趣,清雅脱俗,构成了庭院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北宋时期,汴梁城内种植的柳树多于槐树。据专家考究,《清明上河图》中,有树木170多棵,其中柳树占了多数。堂前屋后种植柳树,只待春风一吹,河岸绿柳成荫,柳姿曼妙,拖曳于水面,风情万种,为汴梁古城增色不少。
苏东坡任杭州太守时,带领民众疏浚西湖,整治湖区环境,并在湖堤植树。据《宋史·苏轼传》记载:“堤成,植芙蓉、杨柳其上,望之如画图,杭人名为苏公堤。”苏堤全长3公里,每逢阳春三月,垂柳吐绿,桃花绽放,花红柳绿,胜景如画,观之令人心旷神怡,遂成西湖十景之首:苏堤春晓。
■苗青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