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资经营主体:
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规范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现将农资经营时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学习法律法规,诚信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农资储备条件。经营农药、兽药(渔药)、种子(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除外)应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经营国家规定应当定点经营的22种限制使用农药、兽用生物制品还应取得相应的省级经营许可证。
二、严把产品进货,确保农资质量。农资经营主体要严把进货关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谨慎通过网络、电话、上门推荐等方式购进农资产品,积极购进优质农资产品和低毒高效农药、兽药。对购进的农资产品,要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中国农药信息网”“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种植业管理司子站)”“中国兽药信息网”“饲料工业信息网”等网站分别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同时,要向进货方索要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且保存好发票、收据、物流单等购买凭证。
三、强化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农资经营主体要做好农资购进、销售台账记录,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质量有保证。在农资经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种子方面,不得经营假、劣种子;不得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标签不规范的种子。
农药方面,不得经营假、劣质农药;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肥料方面,不得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经营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不得经营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兽药方面,不得经营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不得销售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不得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
饲料方面,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等;不得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饲料产品成分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用“三大目录”以外物质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要及时回收农资包装废弃物,按照“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的原则,及时督促农资使用者回收农资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
四、学习专业知识,提供优质服务。农资经营主体要树立服务意识,对销售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误导购买人。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在销售兽药(渔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动物疾病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兽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动物疾病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蒙骗农民,为农民供应优质放心的农资。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若发生农资质量纠纷,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勇于承担责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告知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