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体儒
10月27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郭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将郭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销售声称壮阳功能的食品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情形。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过对符合规定的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食品经营者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有利于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是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中,对当事人因食品违法犯罪,认定其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当事人实施了限制从业资格惩戒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落实了“处罚到人”原则,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