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 《北京青年报》 万周
背景:2019年1月,甘肃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刘某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并约定业绩目标,同时双方还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以个人所持房屋做抵押,如业绩不能如期完成,以该房产变现价值弥补公司利益损失。之后,公司解聘业绩未达标的刘某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公司起诉。
观点提要:为完成约定业绩目标,劳动者以抵押的房产向公司赔偿损失,虽然这种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少之又少,但也不排除在双方你情我愿,且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情形下的合法性。毕竟,企业面对劳动者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损失,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但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约定业绩目标损失赔偿时,不将损失赔偿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中,而是另起炉灶,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给员工“设坑”。企业移花接木式规避自身责任的做法看似有合法“马甲”,事实却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相较赤裸裸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伎俩因更具有隐秘性而更容易得逞,其危害更大,更需要依法遏制。法律适用的选择,不能成为企业转嫁自身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任意盘剥劳动者的“挡箭牌”。要反制企业用民法关系隐形侵犯劳动权益的问题,不能只寄望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还需要多方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