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淑慧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质是建构基于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与法治模式。但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不断演进的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的一脉相承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得益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沉淀与承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十分丰富。”尤其是儒家和法家两大流派的理论,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底蕴。法家着重于法律的普遍适用与严格执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如管仲、商鞅、韩非子等均主张“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而儒家则强调德治的重要性,认为法律的权威需建立在民众内心的认同之上,提倡“隆礼重法”“以和为贵”等理念。以法家、儒家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丰厚的滋养。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移植
清末民国时期,为了取消列强的治外法权、实现与西方列强的平等对话、维护国家主权,晚清民国政府开始启动变法修律。但中国近代社会全面落后的事实,决定了只能通过全方位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来完成法制改革,从引入法律概念和术语,到采用相似的体例编排形式,再到完整移植法律理论。通过这种法律移植使中国近代法律的基本架构被初步确立起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学搬用
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实现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式开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该阶段国家立法工作开展活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大批法律文件,使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和公民权利义务体系得以初步建立。但受意识形态和冷战格局的影响,新中国法制建设选择了苏联法学模式,突出强调批判和阶级分析,忽视法治的基本关联价值和形式法治的思维,大力宣扬实质法治观和法治服务于政治的法与国家理论。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治跟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逐渐从阶级分析法学中挣脱出来,开始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系列关于法治的命题陆续提出,如社会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法治替代法制、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等;同时,也陆续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如“八二宪法”“九七刑法”等。随着中国“入世”,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并减少因制度不完善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出现,这一时期开始深入学习西方法治模式,如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现代法治理念、诉讼制度等,显示出跟随西方法治的特点。不过,在全球背景下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探索更加注重自主性和适应性。
新时代以来的主动建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开启了基于我国国情主动构建法治话语体系和话语权的新征程。首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集中体现在四个首次:首次召开中央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依法治国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战略部署法治中国建设;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门把法治建设作为独立章节。其次,全面理解法治建设。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个系统性概念来看待,它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多个维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多个层次。再者,强调法治在关联领域的突出作用,将其与党的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民幸福生活、市场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总体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演进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融合的过程。
(作者单位:中共曲阜市委党校,本文系2023年度济宁市党校系统课题“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演进逻辑”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