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9日
第04版:

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胡亚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乡村。可以说,没有乡村法治建设的成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从制度层面分析:完善治理规范体系,推进治理规范法治化。乡村治理法治化任重道远,其首要步骤是完善治理规范体系,实现乡村治理有法可依。不仅包括针对乡村特殊问题的专项立法,而且还包括一般性法律法规的运用和引导。一是科学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立法各环节,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人,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基层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具体性。二是根据乡村社会发展实际把有关惠农的政策法规化,利用法律强制力保护农民权益。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适时修改不合时宜的内容,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三是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议事制度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为基层民主自治提供完备、科学的制度遵循和保障。

从治理层面分析:充分吸收各方力量,实现治理主体齐抓共管。法治的推进,一需良法,二需善治。在制度构建完善的基础上所需要的就是治理层面的完善。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政治属性,提升组织力。要建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严密基层组织体系,科学设置并不断优化各级党组织的设置实现党组织横纵联动。通过构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化的组织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广泛、科学严密、运行有效、富有活力的基层组织体系,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要明晰基层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责任分担。另一方面,全面提升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激发乡村内生发展的动能。改革乡村的民主治理模式,通过自治章程、乡规民约厘清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实现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创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有效形式和平台载体;推动基层民主选举的规范化,加大村务公开制度的推广和扩大;增强村民信息获取与分析、议事协商参与、意见与利益表达、民主监督等能力,切实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和能动性。

从观念层面分析:以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提升公民法治信仰。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这进一步宣示了我们党矢志不渝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信仰是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体,主观心理是主体从内心深处认同和信任法律的公平、正义、权威;外在表现是主体在法律规则的支配下行事,自觉尊重与维护法律权威。第一,忠诚于法律。法治要求人民忠诚和服从法律,我们应当明确,规则的存在代表着对行为的稳定期望,不论政府履行职责还是公民行使权利,都要遵守既定的行为规则的边界,无论这些规则看起来多么令人不满意,在他们没有被修正之前,我们都必须遵守,这是使法治获得权威的不二法门。第二,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建设有限政府,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而相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自由。建设责任政府,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做到职责统一、权责一致,回应社会的正当需求与民众的正当要求,以善政达到善治。政务公开、透明,准确及时地公开公权力运行的相关信息,提高公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用制度来保障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不被滥用。第三,严格公正司法。司法改革正在有效推进,接下来,要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与经验推广,继续巩固和扩大已有改革成果。只有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得到提升,法治信仰也会在民众中悄然生长。第四,培育村民的权利意识。创新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方式、加大普及力度、改善普法效果,由“灌输知识”向“培育法治思维”转变。开展农民无神论教育,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摒弃“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着力培育农民规则观念、权利观念、公平观念、伦理观念以及主体观念。完善乡村执法的制度保障和程序保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乡村执法有法有据、裁判有度、执行有力。(作者单位:中共邹城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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