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频繁维修影响使用、消防通道被占用存有安全隐患、个别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生活中一些物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给人们带来不少烦恼。“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质量的好坏,关系着大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抓好这件“关键小事”,今年5月1日,我市制定的《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为规范物业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破解物业“顽疾”开出了法治良方。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物业领域投诉量逐月下降,1至9月份同比下降10.74%,其中第三季度同比下降20.67%。据了解,今年1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了《条例》,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情况。5月11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惠民生 暖民心”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对宣传贯彻《条例》、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关情况作了介绍,要求全市物业主管部门,全方位、多角度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各项工作,持续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解决矛盾、调处纠纷,法治是把‘金钥匙’。”市人大城环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共同开展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法律专家、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审议批准后开始施行。长期以来,业主和物业管理方矛盾频发,而不少争议中,又以业主一方为弱势。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内容、行为准则,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方式等信息,还对物业服务人员出现的一些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加以禁止。生活中,部分居民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业主大会会议无法召开或业主委员会无法选举产生等问题,也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部分小区,《条例》则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这类小区可根据《条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中选定,副主任在业主代表中选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和分工。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不仅有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平稳过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能对物业服务企业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促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良性沟通,构建和谐的合作关系。”济宁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魏勋浩说。时下,物业管理早已不再是某一方面的工作,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需多方合力。《条例》在部门联动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城管等15个监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为物业问题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条例》为业主维权、小区治理提供坚强后盾,但也对业主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尤其是部分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缺失的业主,对其无故拖欠物业费、在小区随意乱为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作为小区的主人,享受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是居民的权利,但居民也应对自我行为加以约束。”凤凰城C区居民周先生说,希望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勤沟通、多商量,在解决问题时多一分理解与宽容,合力创建优质物业服务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本版图文 记者 梁琨 鲍童 通讯员 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