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0日
第03版:

做好非遗传承保护工作

■汤华

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民间的集体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对其保护传承关乎文化血脉赓续、文化战略全局和民族复兴伟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遗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济宁历史悠久,人杰地灵、钟灵毓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唱、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传统手工艺等。各级各部门极为注重非遗的发掘、传承和保护,在非遗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我市共有国家级名录19项,省级名录86项,市级名录283项。有国家级传承人10名,省级传承人38名,市级传承人262名。设有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邹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发达国家强势文化的传播与渗透,以及网络等新的文化形式的影响,济宁市民间文化遗产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从济宁实际出发,我们应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要不断提高认识,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多重传承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从加快建设全国一流文化名市的要求出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建立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多元化管理体制。二要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我市已初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制度,需要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与管理、保障措施等作出法律规范,建立起科学完备、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孔孟之乡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三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建立、完善传承管理机制和传承人保护制度,组建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传承队伍,做到代代相传,后继有人。四要科学处理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在开发利用中实现传承,平衡多方利益主体的关系,最终实现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五要创新宣传形式,借鉴成功经验,打造一张文化、旅游名片。要对济宁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度挖掘,拍摄成电影、搬上荧屏,同时利用VR广告、短视频等新的传播方式来满足用户需求,让非遗适应数字化时代下纷繁复杂的媒介环境。 (作者单位: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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