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君
社会治理离不开法治文化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出重要论述、提出重要要求,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化对法治文化的认识,有助于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进行科学决策,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邹城市要推动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加强社会治理视域下县域法治文化建设的观念之维。一是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法治观念,必须在法治实践中始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治文化的衍生基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亲身体验。只有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好处,才能普遍形成信奉法律的观念、自觉守法的行为习惯、强烈的权利意识、理性的思维方式,构成浓厚的法治氛围,法治文化才有生根发芽的基础。二是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还必须清除一切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背离的社会现象。有学者指出“我党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如下重要特点:其一,体现法治文明与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高度统一,是人类法治文明和法治精神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和发展;其二,体现了法律权威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其三,体现了方向性、阶段性、大局性、宗旨性和廉洁性的高度统一。”这种法治理念如何深入和具体化是法治文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破除实践中存在的潜规则。为此,应大力戒除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法外特权、选择性执法等现实问题,避免出现危害社会等损害法治权威、破坏法治文化建设的情形;对社会成员而言,可以高额的违法成本、严格的违法必究机制,使法律规则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加强社会治理视域下县域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之维。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作为人的一种现代文明的生活形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形成法治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加强社会治理视域下县域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之维。一是明确领导责任主体。为了顺利地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使责任落实到位。二是扩大职能主体作用。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扩大职能作用的主体范围。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各普法主体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线联动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实现由静态普法向动态普法、从单线普法向立体普法、从单向的法条知识灌输向互动性的法治知识体验的积极转变。三是强化专业主体。要选聘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人员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实现普法内容与群众热点难点问题“同频同步”,达到精准普法的效果。要加强法治网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微博、互联网做好普法宣传,把以真实法治事件为蓝本创作的优秀法治文艺作品融入生活中,使人们形成符合法治价值取向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四是抓住关键主体。领导干部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真学法、真懂法、真用法,进而激发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合力。
加强社会治理视域下县域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之维。唯有以融通创新古今中外优秀法治文化成果,法治文化建设才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性。一方面,要立足实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法治文化建设而言,要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可以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文化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但是绝不照搬他们的法治理念和模式。另一方面,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华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因而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构成当下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掘和梳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遗产,创造性协调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相融相通,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同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邹城市委党校)